“拍摄款一旦缴纳,无论何种原因均不退款”?这样的“免责声明”看似强硬,实则是无效的“霸王条款”!11月4日,记者从江阴市消保委获悉一起典型案例,商家的“强硬规定”被依法否定,消费者成功拿回部分款项。
2025年10月,消费者薛先生计划拍摄个人写真,在某照相馆咨询后确定了拍摄日程并支付费用。后因个人行程突变无法如期拍摄,薛先生遂与店方协商退款。不料,店方依据其合同中所载明的“拍摄款一旦缴纳,无论时间,无论何种原因,均不接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退款”之规定,拒绝其退款请求。协商无果后,薛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澄南分会寻求帮助。
接到投诉后,澄南分会迅速介入。工作人员明确指出,照相馆合同中关于“一律不退”的规定,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,加重了消费者责任,属于典型的“霸王条款”,不具备法律效力。经调解,商家同意退还薛先生一半款项,并承诺若薛先生后续仍有拍摄意愿,可在补足余款后优先安排拍摄档期。对此,薛先生表示满意。
针对商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,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本案例中,照相馆单方面制定“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退款”条款,正是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情形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,构成了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依法应属无效。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
(责任编辑:王惠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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